■圖為庭審現場。
  (CFP供圖)
  據新華社電 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京“富二代殺妻”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害人家屬表示將上訴。
  父母報警 仍對妻子行凶不止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某某與被害人小祁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某某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某某聽聞朋友講述小祁與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時許,吉某某酒後回到家,就飲酒期間聽朋友所述之事與妻子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某某先後持菜刀、水果刀對妻子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妻子當場死亡。吉某某行凶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並帶至公安機關調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父親報警、母親出門呼救後,雖一直留在現場,但明知有人報警仍繼續行凶,而無放棄犯罪、防止危害後果擴大之意願,不符合自動投案主動性與自願性的實質要求,法院不採納“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
  限制減刑 至少坐滿二十二年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吉某某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數十下致死,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結合具體案情,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被告人吉某某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且未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有必要對其限制減刑。
  本案一審宣判後,該案承辦法官、南京中院刑一庭審判員黃霞對限制減刑做出解釋,死緩限制減刑的至少服刑二十二年。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據此,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判決生效前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當然,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不得故意犯罪;否則,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原標題:南京富二代殺妻 一審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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